(比什凯克,2月17日,卡巴尔通讯社)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法院就总统任期这一关键问题作出了定论。该最高宪法机构阐明了吉尔吉斯斯坦总统选举将于何时举行。
据悉,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法院于2026年2月17日审议了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提交的关于对2021年5月5日版法律所修订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68条第2部分第2款、第72条第1部分,结合其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2010年版)相关条款以及在2021年4月11日全民公投通过、于2021年5月5日生效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法》规定之间的系统关联性进行官方解释的呈文,得出如下结论。
宪法首先是构建和运行公共权力的创制性规范基础。就其本质而言,宪法旨在保持稳定性,因为它确保了法律秩序的统一和可预见性;同时,它并未失去作为一份能够回应社会生活的客观变化、在不破坏其根本原则的前提下调整权力组织机制以应对新挑战的鲜活文件之品质。
吉尔吉斯斯坦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唯一来源,于2021年4月11日通过全民公投的结果,赋予了新宪法创制合法性,并确定了公共权力重组的架构。
在国家发展进程中,从一种宪法模式向另一种宪法模式的过渡,是客观上可允许的现象。然而,宪法变革的可允许性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免除对其法律正确性的要求。关键不在于基本法文本的修改本身,而在于从一种规范结构向另一种规范结构过渡的方式和逻辑。
伴随着法律制度不确定性的宪法断层,可能会动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使其稳定性受到质疑,引发法律冲突,并违反法律确定性原则。因此,在宪法导向转变时确保法律的连续性便成为核心任务。
为此,过渡时期的规范表述具有特殊意义,因为正是在这个时刻,宪法法律秩序处于高度脆弱的状态。过渡条款起到了某种法律稳定器的作用,引入了一套旨在降低宪法改革期间动荡的实体性和程序性保障措施。
正是通过这样一套相互关联的保障体系,确保了过渡的可控性、公共权力的功能性与连续性。
过渡条款的意义在于,它们将宪法修改可能带来的危机阶段,转变为一个在法律上有组织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宪法的更新不会削弱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不会中断对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也不会导致对国家机构信任的丧失。
2021年4月11日全民公投引入的宪法模式,不仅限于权力的制度性重新分配和公共权力架构的改变,还触及了国家最高职位: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职权的法律制度。
2021年宪法新版本在第67条中确立了总统权力更迭的其他参数,规定了五年任期以及同一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
而2010年宪法版本(第61条)的规定则遵循不同的逻辑,总统任期六年,且同一人不得两次当选。这种结构实际上意味着总统权力只能行使一次,且任期时长不同。
因此,这不仅是对职权行使时间参数的修正,更是对总统任期限制规范思路本身的改变:从唯一的六年任期模式,转向五年任期并可连任一次的模式。
这些变化之所以具有直接的实际法律意义,是因为新宪法模式的引入正值现任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萨德尔·扎帕罗夫行使职权期间。
具体而言,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是在2010年宪法有效期间当选,并于2021年1月28日就职,任期六年。相应地,自2021年宪法生效之日起,总统职权的行使便已在新公共权力宪法架构下继续进行。
然而,正如总统呈文中所指出的,在总统当选五年后,公众和专家讨论中对总统任期时长的问题出现了不同看法。这场讨论的实质在于确定:2021年宪法第67条规定的五年任期,是否适用于在2010年宪法有效期间形成的总统任期?还是该任期的时长保持不变,同时2021年宪法适用于其后续的职权行使方式?
首先,宪法法院认为,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萨德尔·扎帕罗夫的选举授权,是人民作为主权拥有者直接行使其创制权的结果,是一个已完成的、导致稳定公法状态的法律事实。
人民通过参与选举,完成了一项最高信任的行为,他们按时间跨度授予权力,期望其决定能得到完全落实。投票的意义不仅在于选择个人,更在于确定每个人事先已知晓并理解的授权基本参数:任期时长和职权行使方式。
在宪法法律意义上,授权的法律手续通过向吉尔吉斯斯坦人民宣誓就职而完成。从此刻起,该授权必须以其在当时的宪法秩序下由人民赋予的初始参数得到承认和遵守。
在宪法重组的情况下,宪法规范的时间间际效力作为确保公共权力连续性、法律秩序可预见性以及在过渡时期保持公共机构合法性的法律机制,获得了关键意义。宪法维度下的跨际效力发挥保障功能,意味着新宪法不应溯及既往地干预根据旧宪法规则形成的、人民与权力之间已经产生并已法律化的公法关系。宪法过渡不应从连续性工具蜕变为贬低先前法律事实结果的工具。
由此可得出,导致根据2021年宪法缩短仍在行使中的总统授权和任期的解释,构成了对"游戏规则"溯及既往的改变,这与法律确定性原则的要求以及作为最高公共权力形成宪法机制的选举的合法性要求不相容。
上述禁止溯及既往缩短任期的跨际禁令,在2021年宪法生效时设立的过渡性规定中得到了直接的规范确认。例如,《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法》第3条第1部分明确规定,2021年当选的六年任期总统,继续根据2021年宪法行使职权,同时,该六年任期在新的宪法任期数量限制框架内计为第一个任期。
因此,上述法律条款同时解决了将2021年宪法适用于仍在继续的总统职权行使问题,以及将六年任期在新的宪法两届规则框架内计为第一个任期的问题。
关于任期计入问题,宪法法院强调,将六年任期计为2021年宪法下的第一个任期,其意义仅限于对现有授权的法律定性,并不影响其初始参数,包括当前任期的时长及其结束时间。相应地,计入既不会也不可能导致任期的重新计算或任何缩短,它仅用于适用"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则。任何其他解释在法律上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实际上会导致任期的溯及既往性缩短,从而非法改变授权的结束日期。
因此,2021年宪法第67条规定的五年任期,不适用于在2010年宪法有效期间开始的总统授权。已开始的任期应以其最初设定的时长:六年结束。同时,现任总统继续根据2021年宪法行使职权,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法》第3条第1部分,其六年任期按两届规则计为第一个任期。
宪法法院指出,上述法律中包含的过渡条款,与宪法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是因为它们与宪法同时、通过同一制性法案,即根据全民公投结果获得通过。过渡条款与宪法有机统一,并具有与其同等的最高法律效力。因此,规定过渡条款的法律不能被视为与普通法律同等。
关于提前选举问题,宪法法院强调,关于总统任期的公开讨论的存在,并不构成也不能替代宪法规定的提前选举周期的依据。
总统提前选举并非调整授权的方式,它只能作为根据2021年宪法第72条第1部分详尽列举的理由提前终止职权的法律后果:根据声明辞职;按法定程序被解职;因病或死亡无法行使职权。
这一理由清单是封闭性的,任何扩大解释都意味着引入宪法未规定的终止职权理由,因此是违宪的。
在缺乏此类理由的情况下,总统提前选举的方案在法律上被排除,应适用常规选举周期的模式。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的常规选举,应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性法律〈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选举和议会代表选举法〉》第十章的规定,在2027年1月的第四个星期日(即2027年1月24日)举行,而选举的确定应由议会不晚于投票日前四个月(即不晚于2026年9月24日)完成。(翻译:朱彤)